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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生产管理处工作职责
作者:  来源:  发布时间:2016年11月16日

一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、法规,落实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”的安全生产方针。认真制定和实施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规章、规程及技术规范。 
 

二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,推动安全目标管理。指导、监督各单位逐级明确安全职责、并实行严格的安全目标考核和安全责任奖惩。

三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、法规。负责监督各单位采取各种劳动卫生措施,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,无偿发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,防止和消除职业病及职业危害。配合卫生部门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,定期进行健康检查。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,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。

四、负责向局安委会报告工作,提出安全预防、隐患评估、整改及安全责任奖惩意见,认真落实局安委会决定。

 

五、按照国家规定,参与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、竣工验收和安全评价。监督各单位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主体工程“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入使用”。

六、负责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,督促各单位落实从业人员岗前三级安全教育,承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、取证的初审、报送工作。

七、参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竞赛活动,总结推广先进经验,对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奖惩建议;与设备部门深化安全管理,推广和运用现代化安全管理技术,使生产机械、设备和设施达到本质化安全要求,确保职工有一个可靠的作业条件,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、财产损失。
 

八、按“四不放过”原则,负责调查处理一般事故。参与调查处理重、特大事故,落实防范、整改措施和对相关领导、责任人的处理决定。

九、负责全局伤亡事故、职业病统计和重大隐患报告,确保安全生产信息全面、准确和及时传递。

十、负责处理有关安全生产、职工伤亡、职业危害、事故预防等方面的来信来访。

十一、负责全局安全统筹工作:

(一)认真执行省财政厅、交通厅制定的统筹管理“办法”“制度”,落实各项统筹制度措施,抓好统筹工作,促进安全生产。

(二)负责指导、协调、监督、检查各分理处的安全统筹业务工作和统筹费收缴工作。

(三)负责统筹单、证、卡、票的保管、领取、发放和销号工作。

(四)严格执行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,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,管好统筹经费和固定资产。

(五)编报年报、季报、月报,按时向“两厅”上报计划、财务报表和销号报表。

(六)负责指导、检查各分理处统筹、定损、理赔、建档和承办属分中心承担理赔责任的理赔业务工作。

(七)负责统筹业务人员的培训、教育工作。

(八)严格履行工作职责,严格财经纪律,规范统筹业务,热情服务、按章理赔、廉洁自律。

十二、承办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。

 

 

处  长:张云强

 

电  话:0871-63516091

 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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