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公路养护巡查制度
实行从下到上的四级公路巡查制度,即管理所(站)、管理段(公路分局)、总段(公路局)、省公路局的四级巡查制度。各级巡查制度的职责和内容如下:
㈠、管理所 (站)巡查制度:
所 (站)每十天对所辖路段的路面、路基、桥涵及防护构造物、绿化、沿线设施等巡查一次,巡查要有巡路记录,所(站)根据路况情况制定下旬或下月的生产作业计划,并按程序报审批部门审核后实施。
雨季期间,应按“三查”雨前查隐患,雨中查险情、雨后查损失的要求加强定期、不定期的巡查,发现险情,应及时排除,减少水毁损失和保障公路完好畅通。
㈡、管理段(公路分局)的巡查制度:
管理段(公路分局)对所辖路段每月结合路况查评至少巡查一次,同时复查上月完成的养护工程量和下月养护作业计划,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生产单位提出养护意见和措施。
雨季期间,管理段(公路分局)要坚持好24小时值班制度,并据雨情,对所辖路段加强巡查,发现水毁灾情要及时采取措施,并向总段(公路局)汇报。
㈢、总段(公路局)的巡查制度:
总段(公路局)平时和季度 (3月、6月、9月、12月) 相结合对所辖的公路进行巡查。一方面检查、督促所辖各管理段(分局)的生产养护执行情况,另一方面要检查路况质量,将巡查和抽检的路况情况向管理单位通报,并抄报省公路局。此项工作由总段(公路局)组织实施。
雨季期间,总段(公路局)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,要根据雨情进行不定期的巡查。当发生较大坍阻情况时,总段(公路局)要派专人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,并将情况及时向省公路局汇报。
㈣、省公路局的巡查制度:
原则上省公路局对总段(公路局)半年、年终进行巡查,平时实行不定期的巡查和路况考核。
雨季期间,省公路局实行24小时的水毁值班制度,对较大的水毁,省公路局将派员到现场核实并协助总段(公路局)进行抢修保通。
二、路况病害修复时限制度:
㈠、路基:
1、路基缺口,在资金落实的前提下,修复时间不超过三个月;若产生路基缺口,因一时无资金安排修复的,设置临时标志或花桩、示警桩,工作应在当天内完成;路基沉陷,长度在20米以内,深度50厘米以内,15天内填补平整,长度超过20米,深度大于50厘米要在30天内填补平整。
2、边坡坍方、小坍方或水沟阻塞,及时清理,以利排水;原则上每处在50立方米以内的,不超过7天清完,50立方米以上至500立方米,不超过15天清完,500以上至1000立方米的不超过20天清完,1000立方米以上的不超过30天清完(特殊较大的坍阻,应在3天内抢通车,年底前应全部清完);通往地、州(市)县的公路和重要旅游路线一旦坍方发生阻车,务必全力尽快抢出通车便道。
3、侧沟及排水沟,遇有较大的坍方阻塞,暂时不能清通的应在当天开挖临时排水沟将水排入侧沟内排除,待坍方清完时将侧沟清通,时间按清坍时间同步进行;侧沟若有小坍阻的(每处30立方内)两天内清通。雨季前应将侧沟全部清通(限时至每年5月中旬止),并进行全面清理,尺寸按原路水沟标准要求办理。
4、涵洞保持常年畅通,雨季因漂浮物、泥石流阻塞,在3至7天内清通;部件损坏的应在30天内进行修复。
5、挡墙、驳岸、导流坝等若基础冲空,应在每年五月底前修复加固,泄水孔阻塞应在雨季前清通,部件损坏,应在十天内修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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